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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

来源: 更新于: 2020-07-17 10:27: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根据《金昌市“人才特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品德和学历兼优,专业和贡献并重,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同兼顾的原则。

第三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完成。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是指从国外、省内外引进,属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且与市属相关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凡被认定为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均可享受《金昌市“人才特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待遇及其配套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六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指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部署,在有色金属深加工产业、化工循环产业、新能源产业、文化产业、现代农业等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领先,具有较好市场潜力,能够创(领)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有望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创业人才,能够发挥领军作用、带动重点学科发展、突破关键性技术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二)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指在企业经营管理、现代物流、文化创意、市场营销、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资本运作等领域具有先进理念,掌握产业发展前沿动态,业界影响较大、业绩突出的高层次人才。

(三)高层次实用技术人才。指在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方面具有一技之长,能够突破关键技术、解决技术难题的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四)具有特殊才能和特别贡献的人才。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有突出贡献者不受年龄限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过国内外及省级重大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资本运营经验的专家学者或学科带头人;

(二)全市重点行业、支柱产业、重点学科、重大工程项目等领域急需紧缺的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

(三)国家级学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省级领军人才及以上人员;

(四)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首席专家和学术或学科带头人;

(五)国内外知名企业的高端经营管理人才;

(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持有科研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到金昌创办、合办、承包、技术入股、租赁企业,有望取得较大效益的创业人才;

(七)掌握核心或关键技术的实用人才。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建立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协会、用人单位、有关专家等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和认定材料的汇总、复审等工作。

第九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

(一)申报。引进人才根据相关规定如实填写《金昌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初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评审。各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复审后,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评审,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三)认定。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初步认定意见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认定的人才,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颁发《金昌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证书》。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相关协议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相关待遇和扶持政策,并纳入金昌市相关领域专家人才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有特别事项可临时召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