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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财税金融扶持办法(试行)

来源: 更新于: 2020-07-17 10:27: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财税金融扶持力度,根据《金昌市“人才特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各类园区、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以及取得《金昌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证书》且处于服务期内的人员。

第三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财税金融扶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行金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财政资助

第四条  不断加大各级财政对人才发展的投入,优先保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金落实。鼓励支持引进人才单位建立人才发展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化人才发展投入机制。

第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设立“金昌市引进人才工作奖”,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被评为引才先进单位的奖励5—10万元。

第六条  降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的注册资本门槛,对申请成立非公有制企业且技术相对成熟的,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首期出资额只需达到法定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2年内分期注入。凡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请成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免收登记费。

第七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拥有科技成果并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后,科技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科技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到70%。

第八条  经评审认定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给予20—50万元的安家补助,并每月给予1000—3000元的岗位津贴。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且未享受政府提供免租住房的,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助,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全额兑现安家补助,到行政或参公管理单位工作的减半执行。引进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和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每月给予1000元的岗位津贴。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市政府给予每个团队50—200万元的资金资助,并优先申报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优先享受创业投资、土地使用、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政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带研发项目来金工作,市政府根据项目情况,提供不少于5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科研场所等。

第十条  对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申请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的,由创业落户所在县(区)、开发区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助。自行解决工作场所的,由企业落户地财政部门参照市场标准提供补助,补助期限三年,一年一补。

第十一条  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工商注册之日起5年内,其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采取“先征后奖”形式,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新产品或扩大再生产。

第十二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从事技术转让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作,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业务,其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第十三条  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创办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专项补贴。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带成果、项目或产品在我市创业的,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创办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办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创办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创办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的所得,依法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创办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创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市政府颁发的奖金、岗位津贴,经市政府同意给予的奖励以及取得的安家补助、购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引进的回国来我市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和长期来华在金定居的专家购买自用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引进高层次人才个人的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经相关部门确认,企事业用人单位用于本单位人才引进、开发、培养、奖励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据实在税前列支。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引进的海外领军型创新人才、创业人才进境部分科研设备、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

第十八条  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九条  内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相关规定全额退还增值税。

 

第四章  金融支持

第二十条  强化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紧密结合,引导银行机构丰富金融产业,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创新创业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积极支持创新创业企业争取国家、省、市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第二十一条  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二条  引导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财产保险、产品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有重点选择一批高成长性企业,通过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企业,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鼓励科技创新企业综合运用各类融资工具,扩大生产,壮大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我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有交叉,执行最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