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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扶持办法(试行)

来源: 更新于: 2020-07-17 10:26: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的扶持力度,根据《金昌市“人才特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开、透明、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扶持资助。

第三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扶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做好项目申报、组织评审、资金监管、跟踪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政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是指具有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掌握或能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对我市有色金属深加工、化工循环、新能源等“三大重点产业”具有重大影响,在我市开展成果转化或科技研发,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

第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市政府给予每个团队50—200万元的资金资助,并优先申报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带研发项目来金工作,市政府根据项目情况,提供不少于5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和工作、科研等场所。

第七条  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对新建的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创业孵化器、博士后工作站,由市政府给予20万元以上的建设经费补助。

第八条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形成产业规模、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创新成果项目,自愿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低于30%、最高不超过70%作价入股。

第九条  组织实施“镍都百名青年英才开发计划”,每年遴选一批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技术骨干进行重点资助,支持青年学术技术骨干围绕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开展科研攻关,催生一批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影响的实用型科研成果。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条  用人单位是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申报的主体,负责推荐引进人选及相关项目。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但尚未有承接单位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可采取自荐方式直接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审扶持项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2年以上,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和产业化潜力。

第十三条  申报金昌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须填报《创新创业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受理。市科技局统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的受理工作。申报评审工作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由市科技局根据受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对推动我市重点领域发展,预期将产生关键影响和重大突破的项目,可随时启动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初审。市科技局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工作基础、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研究方向、项目建设目标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六条  函审。市科技局根据引进人才(团队)项目的专业领域,聘请不少于7名国内外同行权威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中市外专家不少于4名)进行函审。函审内容包括:项目申报人的学术及研究水平、团队架构、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与潜力、引进单位的保障能力等。函审达到半数以上专家同意的,即可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

(一)现场评审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科研、技术、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中专家不少于9名,必要时可聘请国内外同行顶尖专家参与评审。

(二)现场评审围绕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架构、学术及研究水平、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与潜力、引进单位的保障能力等方面,采取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作创新创业项目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实地考察、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就项目水平、是否扶持、扶持额度等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章  报批公示和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综合函审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推荐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将拟扶持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凭项目合同及相关拨款文件到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按规定将扶持资金分期拨付用人单位的监管账户。首期拨付扶持资金额度的40%,其余视项目进展情况逐步拨付到位。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扶持资金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市科技局签订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合同,明确创新创业项目相关研发及产业化目标,规范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由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高层次人才(团队)和市政府共同所有,并优先在金就地转化和推广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扶持资金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推进产业化项目研发、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与项目无关的开支。用人单位不得在扶持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截留或挪用扶持经费。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每年编制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扶持资金执行报告,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