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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来源: 更新于: 2020-07-17 10:24:59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住房服务保障机制,根据《金昌市“人才特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住房保障的计划、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住房保障工作,应当在国家和省、市政府政策指导下,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住房保障机制和分级负责管理机制。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住房的提供及装修、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在建或拟建的市级保障性住房,优先考虑供应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住房保障资金安排、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住房保障工作并组织实施;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住房保障资金安排、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可享受如下住房政策: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博士研究生,享受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免租住房,并配备家具等基本生活设施;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硕士研究生、“985工程”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生,享受政府提供的50平方米以内的免租公用周转房。

第六条  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未享受政府免租住房的,由用人单位先行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末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租房补贴面积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租房补贴发放参照市场价执行。

第七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在金昌地区购买商品住房时,按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博士研究生10万元,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硕士研究生、“985工程”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生5万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引进人才已经享受安家补助的不再享受购房补贴,急需紧缺人才购买住房后应退回政府提供的免租住房。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提供充分房源,进行装修并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周转住房,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使用,发生的装修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据实核拨。

第九条  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申请购房补贴,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住房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急需紧缺人才证明(证书);

(三)用人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以及录用或聘用劳动合同;

(四)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买卖合同(权利人或者买受人为申请人);

(五)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籍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

(六)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第十条  申请购房补贴,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人材料;

(二)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人所在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

(三)审核通过后,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核定申请人购房补贴资金,并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购房补贴合同。购房补贴合同抄送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备案;

(四)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补贴资金拨入用人单位基本帐户,由用人单位直接划转售房单位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在本地区工作满5年的,所购房屋产权为完全产权;在本地区工作未满5年的,按不完全产权办理。

第十二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在享受免租住房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回其免租住房;领取购房补贴后5年内调离金昌的,应退还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住房档案,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况,包括租房补贴发放金额、购房补贴领取情况、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和商品房购买情况等。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息共享,纳入人事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住房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或实物住房外,还应按照党纪政纪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通过公开选拔、专项引才等方式引进的其他急需紧缺人才和“985工程”院校优秀选调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人才特区”的有关政策灵活掌握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