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问题,根据《金昌市“人才特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急需紧缺人才是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各类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达到规定转正定职年限,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合格,报同级人社职改部门审查,按管理权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职改办,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5个工作日内由市职改办审批确定。
第四条 引进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急需紧缺人才,在引进单位有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时,报同级人社职改部门进行等级认定及办理聘任相关手续;引进单位暂无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市人社局根据引进单位主管部门申请下达专项岗位,专项岗位由市人社局统一管理,并根据引进单位主管部门的申请据实下达,仅用于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单位、岗位发生变化时应报市人社局办理备案、变更及核销等有关手续。
第五条 急需紧缺人才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时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不占单位岗位限额。
第六条 对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的急需紧缺人才,经引进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由市职改办审核、考核达到晋升高一级职务业绩条件,具备履行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能力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聘任兑现工资待遇。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