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工作首页 >正文

金昌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更新于: 2020-07-17 09:20:23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发挥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金昌市“人才特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估认定,享受相关待遇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考核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指导下,由主管部门成立考核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合同期满考核。

第五条  按照待遇、责任、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实施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考核,考核以完成的岗位工作、专业活动为基本依据,突出能力和实绩,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六条  考核内容及权重

(一)机关、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考核内容及权重。

1.思想品德(15%)

(1)政治素质强,服从组织,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3%)

(2)热爱本职工作,事业心、进取心、责任心强,作风扎实,工作刻苦。(3%)

(3)具有团队精神,主动融入部门业务大局,发挥业务专长、与同事和谐共事。(6%)

(4)廉洁自律,模范遵守相关法规和行业规定。(3%)

2.专业能力(20%)

(1)业务娴熟,能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同行业人员认可度较高。(5%)

(2)刻苦钻研业务,学术成果丰硕。(学术成果行业有量化标准的,按标准量化;没有量化标准的,由考核组根据学术成果酌情量化)(最高15%)

3.专业实绩(45%)

专业工作成效显著。(专业实绩有主要量化指标的,按相应标准进行量化;无主要量化指标的,以评审的方式量化)

4.平时考核(20%)

(二)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考核内容由所在企业专门制定,报组织、人社、国资委、工信委等部门备案。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 平时考核程序。

由主管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进行考核,主要采取谈话了解、听取意见、上级评价和建立档案等方式进行,用人单位在年度考核前将平时考核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平时考核资料进行量化评价。

(二)年度考核程序。

1.组织材料上报。考核对象填写考核登记表,对照年度考核指标整理量化依据材料。上述材料一式3份,于当年的12月20日前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核实后,于12月底前报主管部门。

2.定性项目量分。考核小组牵头组建评审组,对考核定性项目进行评估量分。用人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提出初评建议。召开考核小组会议,对考核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量分,形成考核结果建议。

4.审批考核结果。主管部门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批考核结果,提出是否继续享受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优惠待遇的意见建议,并附依据材料,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5.主管部门将考核资料存档保留。

(三)合同期满考核程序。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合同期满考核与合同期最后一年年度考核同时进行。

1.提交材料。考核对象提交期满个人总结材料。

2.考核评审。考核组在审阅个人总结,分析聘用期间的年度考核情况,听取用人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形成考核评语。

3.上报审批。主管部门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批考核结果,提出是否续聘意见建议,上报组织、人社部门。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60(含60分)—9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合同期满考核不定等次,只写评语。

第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要在人才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并作为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享受优惠待遇及续聘的重要依据,考核合格后享受相关待遇和扶持政策,发放安家补助、岗位津贴和购房补贴等相关补助资金。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其是否享受政策待遇及继续使用或者聘用。

第十条  考核要求

(一)定量项目量分以考核对象提供的证书、业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为主要依据。同一成果选最高层次量分,不重复计分。

(二)定性项目以评审组评估方式量分。

(三)若发现考核对象在考核中弄虚作假,即定为考核不合格。

(四)考核对象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可延期考核或者参照平时工作业绩评定考核等次。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因工作岗位或健康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为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融入金昌、履行合同、创新创业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家及其他享受优惠政策待遇的有关人才,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